法律分析:
可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此所指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用来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分居两年只是判决离婚的其中之一的理由,而并不是必要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二款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四款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五款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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