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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处理原则有什么

来源:瑞奇养生


法律分析: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处理原则:

1、学校应当承担伤害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是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对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对第三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补充赔偿;

3、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的责任,由学生法定代理人或学生生活费供养人承担;

4、属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的,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5、学校对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负责,其他人也负责的,应当分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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