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同时,《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认定情形:1.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对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处理,然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及人民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住院原始(已由商业保险支付的要提供原始和商业保险支付凭证的复印件)。对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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