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名誉权,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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