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主要包括提醒义务和解释义务两种。提醒义务主要是指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将格式条款向合同接受方进行提醒,以便让合同接受方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解释义务则是在合同接受方对格式条款内容存在疑义时,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以便合同接受方能够准确理解格式条款的含义。
一、提醒义务
提醒义务的履行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甚至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在提醒时,应当将格式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并在格式条款中标注、说明、签字确认等,以引起合同接受方的足够注意。对于除免责、限责条款外的其他基本条款、特约条款和其他需要履行提醒义务的条款,如果涉及双方实体权利的实现或可能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则应当进行提醒。如果格式条款涉及免责、限责条款,那么其提醒义务应当高于其他格式条款,具体体现为:在字体、字号上与其他条款有所区别,并采用个别提醒的方式,确保合同接受方明确知道该免责、限责条款的存在。
二、解释义务
当合同接受方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存在疑义时,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解释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甚至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解释的内容应当清晰明了,不得有歧义或模糊不清的表述。对于涉及免责、限责条款的格式条款,其解释义务应当高于其他格式条款,具体体现为:在字体、字号上与其他条款有所区别,并采用个别提醒的方式,确保合同接受方明确知道该免责、限责条款的内容和涵义。
三、未履行义务的后果
如果格式条款提供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提醒义务或解释义务,将会产生以下后果:
1. 格式条款的意思表达并未为对方所知悉和接受,即便合同接受方与格式合同提供方签订了有效合同,但因这部分条款内容因未履行合同生效要件中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而不能作为合同内容的有效部分予以确认。
2. 在格式合同发生纠纷时,以上所说格式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行效力上的认定。格式条款义务有两种,一是格式条款提供方采取合理方式就该格式条款向接受方进行提醒的义务;二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就格式条款的部分条款或内容向接受方进行专门的解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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