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当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人民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如果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会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应当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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