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解释旨在明确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存在涉黄行为的,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合法的处理,但相关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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