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中止审理的规定
行政诉讼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原因而诉讼暂时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的制度。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 法律规定的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
1. 起诉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向起诉;二是经复议后向起诉。起诉的期限:
①单行法律对起诉时间另规定的,按照单行法律的规定执行,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起诉时限为5日等;②除法律对起诉时间另有规定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③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④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2年。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2. 受理。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3. 审理。决定立案依法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应公开审理。
4. 判决。一审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规范我国的行政诉讼等诉讼程序的,如果在审理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时候,不按照规定的来进行,那就涉嫌程序违法,此时行政诉讼的作出的判决,也是会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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