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最高人民制定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对人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补充解释,包括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条件和受理程序。
根据该解释,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以及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对于这些争议,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在受理条件方面,该解释规定拖欠工资争议中,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此外,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返还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在受理程序方面,该解释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应予受理。同时,对于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此外,该解释还规定了其他一些事项,如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等。
总之,《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意义。对于涉及劳动关系的各种争议问题,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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