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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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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为了维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由最高人民于2016年4月13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是怎么样的

刑事案件的审判流程为:

(一)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二)开庭。开庭审理前,由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

(三)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四)法庭辩论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自诉案件有哪些

(一)自诉案件

1、自诉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轻伤案、重婚案、妨害通信自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对被告人可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受理

自诉人应向递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对自诉案件要认真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直接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知自诉人撤诉并说明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应当裁定驳回,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上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可以受理。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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