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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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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一,同居中两方至少有一方是有配偶的,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两方都有配偶。
第二,同居期间是不以夫妻名义对外活动的,这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本质区别。
第三,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与通奸、一夜情不同。所谓通奸,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者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谓一夜情。一般而言,一夜情是指男女(包括有配偶或无配偶)双方通过网络、电话等社交方式结识后,相约见面并发生性关系,之后不再联系。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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