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这意味着,即使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也需对其认缴的出资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出资股东需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具体案例中,如A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B公司债务,B公司有权主张A公司未缴出资股东,即甲、乙、丙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这进一步强调了股东在选择注册资本数额时应谨慎行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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