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以来,已经历时8年。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方面赋予了更大的权利,但是实践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并针对现状提出相关建议。
一、关于会见权
根据刑诉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但是,在实践中会见权往往难以得到充分行使,甚至被剥夺。对会见权构成最大威胁的是侦查机关的“会见批准权”和“会见在场权”。
二、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还享有调查取证权。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缺陷和一些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对法律的曲解,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常常受到。
三、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当完善法律制度,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其次,加强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对法律的培训和教育,避免对法律的曲解;最后,提高公众对辩护律师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增强辩护律师的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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