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这一程序会持续到破产终结。在这个期间内,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都将受到破产法的约束。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一、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为了保障破产程序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破产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应承担以下三方面的义务:
1. 合作与协助义务:债务人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这些工作必须得到债务人有关人员的配合,以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如果有关人员违反这些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
2. 信息提供义务:债务人企业的有关人员有两种特别的信息披露义务。首先是对人民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其次是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
3. 附属义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还负有与履行上述义务相联系的两种附属义务。一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义务;二是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二、个别清偿无效
《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里所称的“个别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
1. 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
2. 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
3. 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
以下情形不构成该条所称的个别清偿:
1. 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实施的清偿;
2. 债务人对虚假债务实施的清偿。
三、对管理人为给付
根据《破产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这是一种强制性规定。这意味着,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是义务人正确履行义务的行为准则。原则上,义务人的给付只有符合这一准则才能为法承认。
以上知识就是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是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理解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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