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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约定的本金和利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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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的规定,双方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虽然是无效的,但因履行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需要返还。对于借款本金,无论当事人对订立合同是否有过错,都需要返还。如果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再履行;如果已经履行,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借款。2. 出借人需要借款人返还利息。返还的理由和借款本金相同。实务中,因合同无效需要赔偿损失的,一般是按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损失进行抵扣或者双方约定的利息较高又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大多都是各承担一半的利息损失,其余超过部分的,则必须返还。3. 根据双方的过错赔偿损失。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后,合同内相关条款就不再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要求,无效的民间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一般指出借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或者借款人也有损失的,都可以依法主张赔偿。确认损失数额一般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收入,然后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在实务中一般都是各承担损失的50%的比例。但是,如果约定的利息较低的,一般支持按基准借款利率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损失,法官在确定损失方面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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