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活动当中,证据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1.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例如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
2. 物证: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争议的标的物、侵权所损害的物体、遗留的痕迹等。
3. 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例如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等。
4. 证人证言: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
5.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由于当事人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6. 鉴定结论:指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
7.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以上是对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的概括总结。证据作为诉讼案件的关键,不论是哪种类型的证据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证,这样才能是有效的证据,才能更加真实的说明案件的。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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