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上述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则应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因此,应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过失不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如后果严重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对于我国的公民来说,若是想要出境,那么是需要办理护照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收到此类办理请求之后需要认真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审核后若是发现并不满足护照的办理条件需要驳回申请任何违规发放护照的行为都可能会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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