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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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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案财物应该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首先,对于犯罪所得的财物应该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次,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及时返还。同时,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该予以没收。最后,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应该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第四条人民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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