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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只能是动产吗

来源:瑞奇养生

我国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一、什么是抵押

(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是什么

(一)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不予支持。

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不予支持。

(二)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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